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规定:“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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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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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