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CIGI:数字贸易失衡及其对互联网治理的影响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07-05 06: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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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CGi为您带来Susan Ariel Aaronson的《数字贸易失衡及其对网络治理的影响》的第一部分,由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王滢波博士编译。

摘要

美国依然主导着全球数据经济和数据贸易,也是制定全球跨境信息贸易规则的决定性力量。利用贸易协议来治理跨境信息流动主要依赖于这些条款在经济上的正当性。但美国和其他国家在推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存在明显的失衡。如何扭转这些失衡,促进数据的跨境流动,并进而提高整体经济效率,促进人类整体福祉是本文要探讨的主题



多年以来,美国一直寻求利用贸易协议和政策来解决跨境互联网事项,其他国家对此并没有如此热衷,而是更加关注隐私、监控以及对互联网的国内管制。美国对数字贸易规则的热衷与其它国家的响应之间存在明显的失衡。


互联网提高了人们参与贸易的能力,因此能够提高社会整体效用。数据贸易正在蓬勃发展,更多的贸易会带来更多的竞争,也会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带来更多和更佳的低成本服务。但是如果政府利用本地法律和规定打压国外竞争者,这种竞争就无法出现。大多数政府都意识到,解决贸易保护措施政策的最佳方式是贸易协议,其在建立信任和制定规则方面具有着良好的记录。


互联网人口统计学对于贸易政策和协议有着重要的意义。规模最大和增长最迅速的互联网市场是人口密集的发展中和中等收入国家,诸如印度、巴西、中国和印度尼西亚。那里互联网用户绝对数量高企,但渗透比率依然较低。在这些市场上运营的加拿大、美国和欧盟互联网公司日益发现其遵守的运营规范和当地政府的要求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贸易协议有助于澄清政府如何管理跨境信息流动以及公司如何发送、处理和利用这些信息。


但是贸易协议可能并非治理跨境信息流动的最佳舞台。,而非个人或公司行为,因此公司和个人无法直接影响贸易协议。另外,贸易协议由政府秘密谈判达成,谈判进展缓慢,公众并不能直接参与。相反,互联网以自下而上和透明的方式进行治理。来自公民社会、商业政府,学院、国家以及国际机构的利益相关方以及时、公开、合作和去中心化的方式制定互联网治理规则。此外,很多涉及信息流动的互联网问题,比如隐私或者数据安全,并非市场接入,。。最后,贸易协议的目的并非为了便利互操作性或制定统一标准,而这正是传统互联网政策的设计目的。


贸易协议有时候会被认为是为了维护美国利益。二十世纪的大多数时期,美国都是市场的主导者,也是全球最大市场。WTO的GATS及其继任协议GATT以及很多其他的贸易协议都反映了美国的标准(诸如透明度和合理的流程)和美国的偏好(例如保护IPR),但是其他市场参与者,诸如中国和俄罗斯可能将这些表述视为刻意满足美国而非其他国家的需求。他们可能不希望利用贸易政策来进一步加强美国在数字领域的主导权。,那就必须要消除这些担虑,为相关表述寻找到新的合理依据。除了降低数字贸易壁垒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外,还应当说明这些规则如何能够增进互信,提高人类和互联网的整体福利。



如果决策者希望利用贸易协议来治理信息流动,那么还。。例如,当一个人可能因为访问信息而受益时,另外一个人的隐私或表达自由权可能会受限。更进一步说,当政府希望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时,他们可能在无意中降低了信息的访问度。,必须包括在互联网治理的相关国际规定中。


贸易协商能够促进全球的互联网治理。贸易协议可以为决策者就隐私和网络安全等议题制定全球一致的政策提供参考。共同遵守的规则有助于促进信任,降低公司和个人处理信息时必须遵守不同规则的成本。


贸易协议应有助于降低跨境信息流动的壁垒,促使美国等政府在贸易目标和其他国际政策和实务之间实现更好的协调。如上所述,很多国家担忧美国在互联网上的主导权(由于NSA监控互联网项目的曝光),因此制定了限制信息自由流动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是否属于保护主义则各人各见。只有制定了明确的规则,才能就这些政策的贸易扭曲效果及其合法性进行讨论。没有明确和一致的规则,所有人都将成为受害者。如果决策者选择利用贸易协议来管理跨境贸易,,并使得这些规则能够增强全人类的福利。


政策合理性和建议


下述三项建议的目的是帮助决策者鼓励信息的自由流动,保持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增强人类的福利。


政策合理性一:


贸易政策制定者应当鼓励提高互操作性和制定法律规则。贸易协议通过诸如透明度、合理流程以及公共评论等贸易政策制定规则推动法律规则的制定。


建议一:


政府在制定鼓励信息跨境流动的约束型条款时应当纳入互联网功能(例如公平使用、。通过纳入这些表述,决策者可以证明这些规则能够增强人类的福利和互联网的可操作性。他们也可以更好地解释,贸易协议是缓解国家法律和跨境信息流动之间紧张关系的一个合适舞台。


政策合理性二:


贸易政策的制定者应当更好地理解和度量数字贸易和数字保护主义。


建议二:


WTO的成员国应当要求WTO秘书处检视那些限制信息流动的国内政策是否对跨境信息流动构成障碍;另外决策者应当制定战略,对这些限制措施可能对交易造成的影响进行量化评估;最后他们应当通过贸易争端解决方式验证这些条款的适用性。


政策合理性三:


决策者可以在数字贸易和数字权利的联系之间发挥更好的作用。


建议三:


尽管很多国家已经在采取措施推动全球的数字权,但是这些政府并没有努力在全球的跨境信息流动政策与保卫国家安全和数字权利政策之间进行协调。这些政府也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这些协议会让全体网民受益。他们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努力。


请关注CGi即将推送的《美国对待数字保护主义的矛盾态度》!



编辑 | 张钰莹

作者


王滢波  

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 经济学博士   

研究方向:互联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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