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队管辖的一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对这种行为是否应当处罚?应当依照什么条款处罚?
某环境监察支队
2017年3月15日
【解答】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环保部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你对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岸网——让执法者心中有谱
2017年3月15日
附1:相关法律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
。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附2:
环境保护部
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308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我部认为,: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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