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检30年】未成年人检察:有温度的司法保护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09-14 13:48:21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近日,一些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不时见诸媒体,引发广泛关注。“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虽在下降,却呈现低龄化、成人化、团伙化、暴力化特征。”6月2日,、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座谈会上指出。同时,性侵、拐卖、绑架、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犯罪时有发生,公众对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呼声愈高。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十八大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损害儿童权益的行为作出重要指示。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强调,检察机关的工作涵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要主动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沟通协作,大力推进相关配套体系建设,推动各方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特殊保护≠司法纵容

  

不同于成人司法,未成年人司法有着独特的司法规律和发展方向,而坚持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优先保护是其本质要求。

  

在浏览数十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例后,《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背后往往有诸多因素,有的是监护人没有履行应有的监护义务,有的是管理部门没有尽到保护管理职责,有的是受社会影响而离家、辍学等。

  

“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既是施害者,也是环境的受害者。”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杰指出。因此,必须综合运用惩治、预防、监督、教育等方式,将保护延伸到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方面,最大限度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就宽大无边。坚持特殊保护,不是司法纵容,也不是否定和排斥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而是在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化与社会公众的底线正义间寻求平衡。。

  

对实施严重暴力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也将依法惩处。2010年,、强迫案件中,通过立案监督手段,追加3起犯罪事实,追捕6名犯罪嫌疑人,12名被告人均获有罪判决,其中5人为未成年人。

  

另一方面,基层未检工作者向记者介绍,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性不仅体现为涉罪主体的特殊性,也体现为被害主体的特殊性。例如在前述案件中,杨淑红还纠正了侦查机关将被害未成年少女认定为女的错误认识。

  

“未成年人被犯罪侵害后,身心会受到极大影响。本案三名未成年被害少女被找到后始终保持沉默,对侦查工作造成了一定障碍。”杨淑红说。利用心理学知识和身为女性检察官的柔情,杨淑红最终消弭了她们的恐惧,确保案件顺利取证。

  

以此案件为基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犯罪者为成人)也被归入未检工作范畴。为更好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检察机关与侦查、审判、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作,推行一站式询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避免因司法办案尤其是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

  

理念核心在于“重回正常轨道”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参观了专门为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训诫教育而设立的听证宣告室。

  

房间内一张椭圆形长桌,正中面对面的位置摆放着“检察官/训诫人”、“书记员”和“被训诫人”、“法定代理人”的桌签,桌子两头是“社会工作者”、“律师”、“管教民警”,“被害人”、“侦查员”的位置。

  

“宣告室内摆放圆桌,采用的是‘圆形诉讼结构’,而非法庭上常见到‘三角诉讼结构’,目的是营造一种庄严肃穆却又相对平等的司法环境,更好起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作用。。

  

据了解,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原则,根据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的具体情况,以是否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为标准,依法慎重决定是否批捕、起诉等。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理念。目的是尽量减少刑事诉讼尤其是羁押和处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黄冬生表示。但同时,为了避免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涉罪未成年人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或结果的严重性,检察机关会对其进行训诫教育,并视情责令其具结悔过或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6岁的留守男孩小飞,到上海后在打工时偷走同事皮夹内的2500元人民币后逃离。考虑到他犯罪情节较轻,无前科劣迹,到案后悔罪态度较好,且大部分赃款已追缴发还被害人,检察机关决定对小飞不予批准逮捕。

  

由于小飞是来沪“三无”(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未成年人,,故联系观护基地将其妥善安置。基地为小飞安排宿舍,指定技能培训的带教老师,并对他的观护对象身份予以保密。三个月的观护帮教结束后,小飞各方面表现优秀,检察机关最终对其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现在,小飞已经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重新开始新的人生。

  

“教育矫治涉罪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未检工作的重点。不仅要认真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而且要积极帮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到正常轨道。”在座谈会上强调。

  

记者在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彩虹青少年发展中心”了解到,这里拥有200多名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能够为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持续的心理辅导。同时该中心还创立了“中途宿舍”,为无家可归或不愿回家的青少年提供临时寄居点。

  

“浦东新区未成年人观护体系已经覆盖全区36个街镇,形成75个社工站观护点,观护对象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扩大到将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2005年至今,新区接受观护帮教的未成年人达1100余名,95%以上的观护对象被处以非刑罚处罚并顺利回归社会,至今无一重犯。

  

全社会动员“防患于未然”

  

“通过少捕慎诉、教育感化、观护帮教,防止涉罪未成年人再次犯罪,这是检察机关基于自身职能定位开展的‘特殊预防’措施。”黄冬生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表示。同时,检察机关还与学校、社区以及其他政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沟通协作,针对不同青少年群体开展法治教育,从整体上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相比较在校生和能够按时参加家长会或社区活动的家长,在沪‘三无’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中,不良家庭环境和家庭监护缺失等问题更加突出,是开展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对象。。

  

在长宁区北新泾社区,未检科与区妇联合作创立了“蒲公英家长学校”,以开设咨询求助电话、举办专题讲座、开展庭审观摩等形式,对社区360余户来沪家庭开展法治教育,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采访中,多位基层未检工作人员表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30年来,取得不少成绩,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问题。比如在国家法治层面,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对零散,尚未完全形成不同于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程序法和实体法。

  

,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难免有轻微违法行为,若按照现行法律则公安机关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收监。“但是我认为,未成年人应该和成年人有所区别。”她表示,有必要设立一部完整的未成年人司法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确保案件处理的统一性和平衡性。

  

同时,多位基层未检工作人员建议,进一步推动健全政法机关衔接配合机制,统一相关职能部门执法尺度,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体系。

  

“专业化的社会配套资源也还比较欠缺,社会福利机制仍不健全。”杨淑红表示,比如服刑人员子女这类特殊的未成年群体,孤儿院等福利机构因为他们并非孤儿而不予接收。

  

他们建议,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社会化工作还需加力。例如,应当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服务机构和未成年人帮教基地,推动将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观护帮教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

  

同时,政法部门应加强与综治、民政、教育、卫生、共青团等的联系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此外,“公众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初犯、偶犯,仍然存在偏见,觉得一次犯罪终身都是罪人,这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是非常不利的。”黄冬生表示,圣人都有过去,罪人也有未来。能够对未成年人的罪错予以适度容忍,引导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包容未成年人的整体氛围,才是对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张程程 袁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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