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小广告传单,法律说NO!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4-25 07:50:03

“以后再也不干这个了。”昨天下午,90后小伙小邱在迈皋桥综合检查执法大队写保证书时,直呼后悔。据悉,这是迈皋桥街道综合检查大队开展“牛皮癣”整治行动以来,第一起经群众有效举报而成功处置的。



据小邱说,从学校毕业后来南京求职,到了一家健身会所上班。“上班一个月后,没想到经理让我到小区里挨家挨户发健身广告、贴海报。”小邱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这一发竟然违法了。“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影响小区的环境,小伙子读过书,有素质,以后要贴广告就去社区里专门的广告张贴栏里张贴,别再挨家挨户乱发、乱贴了。”将小邱带到大队案件处理中心后,街道执法人员语重心长地说道。


小邱不知道的是,他下午拿着厚厚一打广告册被青秀城小区3名物业人员给盯上了,其中2位工作人员跟着小邱,另一位立即与街道综合检查大队片区执法队员取得了联系。


经过执法队员的调查,小邱的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小广告传单,应责令限期改正,清除广告传单,并可以对广告宣传单位或者散发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执法队员念及小邱是初犯,未对其作出罚款处罚,责令其清除广告传单,本人向大队递交《保证书》。小邱也表示以后再也不会这么做了。

    接下来,小编向大家普及一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户外广告、门头店招、广告宣传等法条规定。

  第五十三条 禁止下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件;
  (三)未采取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利用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商业性广告;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或者未履行安全防范义务;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门头店招、标识标志;
  (六)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小广告传单。


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未经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清除广告传单,并可以对广告宣传单位或者散发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迈皋桥中队   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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