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五十三中组织全校师生学习宣传贯彻《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3-17 14:12:49


《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我市对“文明行为”的首次立法,填补了我市精神文明立法的空白。顺应了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法治化的客观要求。

3月 4日开学第一天,太原五十三中便通过教职工大会、开学典礼等形式,组织师生学习宣传《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让大家明确《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及在生活中如何贯彻落实文明行为。学校为师生印发了《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解读提纲,组织大家认真学习、研讨,让《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强调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规范,使规范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经济、文化中心,在全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近年来,随着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2019年太原市作为全国第二届青运会的举办城市,制定出台文明行为促进的地方性法规,把文明城市的要求体现到条例中,并由强制力保障实施,对于提升太原市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推进太原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断深入,推进美丽太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该《条例》的出台,在我市法治建设中有何意义?

近年来,武汉、杭州、宁波、青岛、深圳等多个城市对文明行为进行了相关立法,我市是全国第十个出台此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城市。该条例也是我市对“文明行为”进行的首次立法,填补了我市精神文明立法的空白。该条例的制定不仅仅是落实市委法治与德治并用重大决策部署的必要手段,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也顺应了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客观要求。



三、该《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什么?

指遵守、法规规定,,,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四、《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五、《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机制及职责是什么?

本市构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方协同配合、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六、《条例》着重倡导的文明行为有哪些?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轻声接打电话,言行举止文明;

(二)节约水、粮食、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三)文明节庆、文明办理婚丧事宜、文明祭扫;

(四)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自动扶梯时依次有序,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特需乘客让座;

(五)遵循文明旅游规范,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宗教信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

(六)做文明观众,在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场馆,遵守场馆管理规定、秩序和礼仪规范;

(七)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八)建设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家庭成员做到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平等相待;

(九)助残、助老、助学、助医、救孤、济困;

(十)自觉遵守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净化活动;

(十一)自觉遵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协议约定,规范用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



七、《条例》从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的角度,规定不得实施的不文明行为有哪些?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意倾倒、丢弃垃圾杂物;

(二)擅自占用公共设施、设备;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露天烧烤经营或者室内烧烤经营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

(六)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



八、《条例》从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的角度,规定不得实施的不文明行为有哪些?

(一)在集会、娱乐、广场舞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的物品;

(三)违反规定跨门经营、占道经营;

(四)在观看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时,影响他人观看演出、比赛或者影响演出、比赛正常进行;

(五)使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六)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九、《条例》从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的角度,规定不得实施的不文明行为有哪些?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道路行驶,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二)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规定停车、载人载物;

(三)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四)使用公共自行车加装儿童座椅,拆解、破坏公共自行车及其设备;

(五)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道路指示行走,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设备;

(六)其他违反交通文明的行为。



十、《条例》从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的角度,规定的不得实施的不文明行为有哪些?

(一)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社区及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二)在未设置或者划定车位的区域内停放车辆,阻碍社区交通道路或者消防通道;

(三)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的行为。



十一、结合本市实际,《条例》还对我市哪些不文明行为进行了单独规定?

(一)关于养老的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二)关于“小广告”的规定:禁止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三)关于养犬的规定: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城市公园、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动物园、候车(机)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

禁止携带犬只(导盲犬只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按照规定时间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及时清除犬只粪便,不得影响公共卫生。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导盲犬只除外)和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其他犬只。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机构,收留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依法留置或者没收的犬只。



十二、《条例》在实施监督方面的亮点规定有哪些?

一是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文明行为宣传教育、不文明行为举报、劝阻、制止等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表彰、奖励等措施的依据。

二是规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民出行需求、城市承载能力和停放设施资源,科学设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总量,引导企业合理投放车辆,防止盲目扩张,干扰城市正常运行,实现有序发展。

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公司应当做好现场停放自行车秩序管理和运营调度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自行车。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机场、车站、医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独立的母婴室;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十三、《条例》在责任设置上有哪些具体规定?

为方便国家机关执法,守法,条例在责任设置上做到了尽量明确。如: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的;

(二)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垃圾的;

(三)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

(四)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除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

(二)在观看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时,影响他人观看演出、比赛或者影响演出、比赛正常进行的;

(三)使用公共自行车加装儿童座椅,拆解、破坏公共自行车及其设备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烧烤经营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犬只:

(一)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犬只束牵引带的;

(三)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公司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自行车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而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或者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稿:王果平    编辑:杨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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