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分| 驾考科目新增内容,别怪我没告诉你!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1-10 11:39:24

日前,在上海驾照考试新增了不少主要结合上海目前进行的道路交通违法大整治行动的内容。这些题目实用性很强,与现下的交通规定紧密相连,参加考试的市民们除了学习交通法规外,也需对这类内容有所了解和掌握。

十大突出违法行为相关题类


机动车闯禁令

主要表现形式是“机动车违法闯红灯”、“机动车违法逆向行驶”。


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3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90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记6分。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第90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记3分。


机动车乱鸣叫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8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违法鸣喇叭的,处100元罚款。


机动车乱停车

主要表现形式是“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非机动车违法载人”。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第89条的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89条的规定,非机动车不按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第89条的规定,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31条、第39条第2款的规定,非机动车违反载人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乱占道

主要表现形式是“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机动车违法占用公交专用车道”、“货运车违法占用客车道”、“机动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在路肩上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第82条第3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处200元罚款;机动车非紧急情况时占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第4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记6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条、第90条的规定,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50元罚款。


认定车辆违法占用了公交车道主要违法行为包括:


•公交专用车道为直行车道的,占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借用公交专用车道从右侧道路出入口进出的除外)


•公交专用车道为直行+右转车道的,车辆未实施右转弯,直行通过路口。


机动车乱变道

主要表现形式是“机动车违法实线变道”、“机动车遇排队加塞”、“机动车违法强行变道”、“机动车违法连续变道”。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90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记3分。前方车辆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第1款、第90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记2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将被处100元罚款。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同样也会受到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第1款、第90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记2分。


机动车涉牌违法

主要表现形式是“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机动车无牌违法上道路行驶”、“机动车使用过期的临时号牌”、“机动车使用假牌”、“机动车使用套牌”。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2款、第90条、第95条第2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记12分。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包括临时行驶车号牌已过期)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第90条、第95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200元罚款、记12分。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3项、第96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5000元罚款、记12分。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4项、第96条第3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3000元罚款、记12分。


机动车路口违法

主要表现形式是“机动车遇阻塞违法滞留路口”、“机动车遇阻塞违法滞留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进入路口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记2分。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处100元罚款。


非机动车乱骑行

主要表现形式是“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非机动车违法载人”。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第89条的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89条的规定,非机动车不按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第89条的规定,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31条、第39条第2款的规定,非机动车违反载人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非机客运

主要表现形式是“汽车(包括网络专车)从事非法客运”、“五类车从事非法客运”。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汽车(包括网络专车),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驾驶人,,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至6个月。


“五类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进行道路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行人乱穿马路

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人闯红灯”、“行人不走人行横道”、“行人跨越隔离栏”。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9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62条、第89条的规定,行人不按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通行的,处10元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第89条的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处10元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第89条的规定,行人跨越隔离设施的,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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