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并茂版|全息影像技术会带来哪些版权挑战?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4-08 07:28:28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曾于2016年9月7日成功举办了“全息影像带来的版权挑战”研讨沙龙,并将沙龙成果汇编成文章“一篇文章看懂全息影像版权问题”。本文作者亦参加了沙龙,并以图文并茂的形式为读者解读全息影像带来的版权挑战。



米娜桑:

明天国庆假期就要结束了,在这依依不舍的情绪里,瑞秋来把大家拉回工作状态,为各位介绍一种比VR更酷炫的新技术。采用这种技术人们不需要戴上任何设备,即可全程看到画面精美的3D影像。这种新技术就是在G20文艺晚会上大出风头的全息投影。然而全息影像技术在展示强大吸引力的同时,也带来了隐藏的版权隐患。下面,让我们一起聊聊全息影像技术引发的版权话题吧!

   

1
全息成像的技术原理

全息成像是利用光的干涉和衍射原理,将物体发射的特定光波以干涉条纹的形式记录下来,然后再用衍射的方法使其再现,相成原物体逼真的立体像。时下比较热门的是第三代全息技术——“全息虚实剧场立体秀”,该技术能环绕260度多视角将真人演出、全息立体投影、舞台灯光、环绕立体声系统、影视屏幕等无缝衔接。全息影像技术分为以下几个技术阶段:


在素材采集阶段,制作者从海量影像资料中提取有价值的素材和信息。


在模型重建阶段,依据获取的大量数据,软件创造出演员面部的高清立体网状结构,重建和模仿演员的人物动态。


在动作捕捉阶段,利用计算机系统捕捉演员表演时的表情动作,然后把这些动作表情同步到计算机中的虚拟角色上。


在虚拟合成阶段,通过计算机系统生成,能够实时追踪用户多感官信息,用户可以高度浸入这个虚拟实境进行浏览、交互与探查。


在全息再现阶段,利用干涉和衍射原理记录并再现物体真实的三维图像。


2
全息影像制作过程存在的版权侵权风险

在全息影像生成过程中,只要组成素材中涉及作品,就应当获得相应授权。如虚拟邓丽君“演唱”了《何日君再来》,就有必要获得《何日君再来》词曲作者等相关权利人的授权。


全息影像制作一般会对艺人的声音、动作等表演片断进行采集、整理;再将这些音节、动作等组成部分碎片化,形成备用资源库;然后,通过计算机技术重新进行数字化加工并加以排列组合,呈现出崭新的表演。对于使用艺人的表演影像碎片作为素材是否需要获得授权,各方存在一些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这些碎片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已进入公有领域,而这两个问题都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另外一个业界关注的问题是,虚拟艺人的全息影像表演是否需要获得表演者(艺人)授权。表演者权是邻接权的一种,表演者没有权利控制、限制或禁止他人(包括虚拟艺人的全息影像)表演其曾经表演过的节目,即使他人对其表演进行了高度模仿也不能例外。但如果虚拟艺人的全息影像表演只是简单而机械地再现了表演者曾经表演过的完整节目或片断,就需要获得表演者的相关授权。


3
全息影像是否构成作品

这一问题取决于全息影像是否具有独创性。从前述技术阶段和制作流程来看,全息投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几十个学科,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几十个工种相互配合。可见全息影像制作过程中,对素材的选取、加工和制作必然经由制作团队的智力劳动和个性化选择,所呈现的全息影像是独立于原生影像的新物,因此,此时的全息影像具有独创性,可以成为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全息影像能否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问题,笔者认为,全息影像固然是光影组合,稍纵即逝,但这并不影响全息影像构成作品。因为全息影像作品的载体系信息数据和计算机系统,而并非透明投影膜,就如同电影作品的载体系胶片而非影院幕布一样。因此,对全息影像进行有形形式的复制,是实际可行的。


4
全息影像属于哪一类作品?

全息影像制作者创作出一个角色并由其进行表演,可以被归类为“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虽然,全息影像的制作过程并非摄制过程,但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用计算机取代摄像机绘制编辑连续性图像已成为势不可挡的趋势,对类电作品的认定有必要跟进技术发展的步伐。加之,根据《伯尔尼公约》对于类电影作品的描述(即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其本质在于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对类电作品的保护应与公约精神一致。因此,就全息影像表演的表现形式而言,可以作为类电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5
全息影像多媒体程序和影像是“同一作品”吗?

全息影像的生成过程与计算机软件作品的实现手段相类似。一方面在计算机后台硬件存储了类似源程序的信息数据,另一方面,通过光学成像系统投射而形成的影像,则类似于目标程序。对于全息投影而言,程序和影像是两个可以独立使用的创作物,但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那是否能将两者作为“同一作品”进行整体评价,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后记:

1. 关于全息影像技术的素材来源于上海塞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上海广涌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2. 图文取材于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协会、上海版权协会、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联合主办的“全息影像表演带来的版权挑战”研讨会;

3. 由衷感谢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提供的参考资料和智力支持!

参考文献:

1. 《一篇文章看懂全息影像版权问题》,作者SHIPA,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那点事,2016年9月8日;

2. 王迁著:《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3月版。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上海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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