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人注意了!小区广告收入归业主所有!这么多年你收过吗?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12-22 09: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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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你们每天回家时,注意过自己小区的电梯吗?它可能是这样的↓↓↓


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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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这样的

▼ 

总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总有广告出现在电梯间!而且好像内容总是在变化,每个月都有新的广告进入!

不仅是在电梯里,有的小区在路边的广告牌、地下的停车场、楼层间都能随处发现广告的踪影。


这些广告是谁授权引入?

“入驻小区”又是否缴纳广告宣传费用?

要不要征得我们广大业主同意?


你是不是也和小鱼有着一样的疑问呢?

今天小鱼就咨询了苏州多家广告公司,业内人员透露,一般小区里的广告,当属LED屏幕广告最贵,电梯和停车场的地方次之,楼梯间也有些是未经同意直接张贴的,不过容易被“清除出户”。

而我们比较关心的电梯内平面广告,有些是在小区刚安置上电梯就悬挂上,有些则是在交房入住率达到一定程度后再进行投放。广告公司负责平面广告的制作和维护,也会给小区的物业公司支付一定租金。

看来,这些进入小区的商业广告都是明码标价的,没有物业公司的准许,商业公告可进不来。

那么,这笔钱真的就是归物业公司所有吗?


我们先来看个案例:



近日,。其中一个案例,讲的就是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而广告收益最终应该归谁的问题。



法官明确说:

▼ ▼ ▼ 

物业的电梯广告收入

应该归你!


物业公司在沈阳某小区的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这到底是为啥呢?为啥咱就没想到呢?



解读





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007年颁布并实施的《物权法》

对“小区公共收益”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小区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受益的支配需要由全体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计划,使用后也要公示账目。



不经同意物业无权获公共区域收益!


据法官表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如果在你家小区任何公共区域从事打广告等经营活动,你都有权利去讨要其经营所得,或者有权拒绝物业从事此类活动。




怎么样,是不是突然有一种

还有一个大红包未领取的赶脚?


其实,在我们苏州也有这样的案例出现

物业主动给业主钱!


这是去年七月发生在别人家的小区的一幕,怎么样,羡慕吧~


然而也有一些小伙伴说了,现在还有很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所以很多物业公司行使的都是‘霸王条约’,小区的收益、物业费的使用和用途等,也都是一笔糊涂账。


别急,我们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小鱼咨询了多位律师,原来像电梯广告、户外广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等,都是小区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如果物业不经业委会同意就外租,并将收益用于物业公司的运营,就属于不当得利。业委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示费用明细,并退还给业委会代管


这笔公共收益并不意味着就要发给各家业主,业委会也可以将其用于小区的公共建设,如电梯维修、绿化维护等。


那如果小区只有物业,暂时没有业委会的怎么办?没事儿,业主可以向当地街道、社区反映,尽快成立业委会,再由业委会要求物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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