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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网友:
您好!
2011年,原环保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第六条的规定,作出《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环办函【2011】206号),同意将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2号,2008年版)中N类(轻工)第20项“印刷”项目类别执行。此函迄今尚未被废止。但分类管理名录最新版已于2017年9月1日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未明确写真和喷绘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是否可以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30印刷厂;磁材料制品”。为方便基层环境管理,避免产生法律纠纷,请省厅给予指导。
谢谢!
网络发言人:
您好!根据原环保部复函,建议该类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30印刷厂;磁材料制品”进行环评管理。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来源: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