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上海将遴选数家国企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08-06 10:18:53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赵一蕙)作为地方国资混改的一部分,上海国企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细则也已正式落地。18日,。这意味着,,湖北、北京等地相继出台实施细则后,上海国企员工持股试点亦有了相应的操作路径。根据该文件,上海将遴选五到十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试点企业应满足主业属竞争类领域等条件。


结束“真空期”


在此次《实施方案》出台之前,上海国资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出现了一个短暂的“真空期”。


2014年11月18日,上港集团发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成为上海国企员工持股计划的“处女秀”。此后,2015年11月6日、2016年3月26日,上汽集团上海建工亦相继加入这一阵营。尽管员工持股计划未在上海国资体系内全面铺开,但自首单亮相后未曾间断,连续以个案形式呈现,“试水”意味较浓。


2016年8月,。这一“顶层设计”的出台,为地方国资推进员工持股试点给出了“路线图”,亦留有操作空间,。


相对而言,在“133号文”发布后,上海国资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则“按兵不动”,未有新案例出现,显然有等待当地实施细则出台的考量。


重申和细化


在上述背景下,昨日发布的《实施方案》,主要体现为对“133号文”的重申和细化。


《实施方案》明确,将遴选五到十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试点企业应满足的条件包括:主业应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原则上不低于10%,且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企业三会、经理层健全,董事会运作规范高效;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


记者对比发现,主业为竞争领域、股权结构合理、治理健全、90%标准等各大标准中,除了个别表述和指标有了一定细化外,基本上是对“133号文”设置条件的重申。


由于重在“落地”,《实施方案》对于原则问题未做突破,重点在企业申请、试点条件初步认定、组织实施等方面予以细化,明确了地方在执行试点中所依据的配套文件等,更像是一份企业竞争入选试点的“流程单”。


同时,《实施方案》还规定,市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展开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方案》中“未纳入试点的国有控股企业,不得不自行组织实施员工持股”的表述,也并未出现在“133号文”中。


态度偏谨慎


“在‘133号文’下发半年后,上海出台的《实施方案》也未做突破,甚至还进一步限定了实施的范围,可见态度是慎之又慎的。”国资专家、上海天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祝善波向记者表示。


他指出,“133号文”对于员工持股领域的一些争议问题并未做出明确。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为员工持股试点所设置的“混合所有制”前提对于希望同时引入“混改”和“员工持股”的国企是否适用。


“如果狭隘地进行解释,那就必须只有是混改之后,才能尝试员工持股。但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个例并不属于此类。而且,完成混改的公司的治理结构已经相对完善,治理水平较高。恰恰是那些仍完全由国资持股的企业,希望同时实施混改和员工持股,来改善治理结构。这类企业的需求更迫切,却碍于规定无法着手去做。因此,理想的情况是,各地的细化方案可以对此类争议问题予以明确,或者是对‘133号文’留有操作空间的地方有所突破。”祝善波向记者解释。


在他看来,此次上海出台的《实施方案》对此类争议问题并未做出进一步探索和尝试,“未越雷池一步”,各方对国资员工持股的谨慎可见一斑。


“整体来看,相对谨慎。”16日有业内人士给出同样的评价。但他同时指出,上海国企之前推出的几单员工持股均是在“133号文”出台前,该文件发布后还未有案例出现,其实都有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的意味。因此,《实施方案》的出炉还是有一些积极的信号。“对于二、三级企业来说,是一件好事。”这位长期关注国资的业内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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