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永久居住权”?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11-23 15:23:18

什么是“永久居住权”——在离婚中运用时

      在向社区提供法律咨询中,常常被问到的是“公房承租权的存续”以及相应的“居住权的延续”问题,这样的问题基本体现在承租同住人的居住纠纷中。现以以下例案例为例举例说明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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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合于2009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共同拥有的房产约定,房屋所有权由男方向某单独所有,但要保障刘某对其中一间房屋的永久居住权。离婚后,双方各自再婚,张某再婚后仍住在该房屋内,而刘某搬出与再婚的丈夫居住。现刘某以对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为由安排自己的家属进来居住,严重影响了向某目前的生活。向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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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1)“永久居住权”有法律明确规定吗?  

“永久居住权”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物权法》中没有对此权利作出规定。但向某与刘某的约定属于意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同约定


(2)“永久居住权”可以转让吗?

不可以。向某与刘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永久居住权”的约定实际上是保障刘某在离婚后的居住问题,该项权利属于刘某专有,不得转让。 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刘某不得将此项居住权转让于她的亲属享有


(3)向某可以单方终止刘某的居住权吗?

可以。离婚协议其是本质上也是一份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且签署后即生效,双方应该遵守该约定。刘某将房屋居住权让与其亲属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违约,向某有权追究刘某的违约责任,可以终止刘某居住权的行使。


(4)刘某亲属的行为如何评价?

  刘某亲属的行为构成侵权。向某与刘某离婚后,对于该房屋,向某享有所有权,而刘某仅享有专属的“永久居住权”,该项权利不得转让。刘某的亲属在未经向某的同意情况下擅自住进刘某的房屋已经侵害了刘某的所有权。向某可依法起诉刘某的亲属,要求其搬离该房屋,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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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体会

     目前,我司法实践中尚未出现因永久居住权而发生纠纷的判例,但从本案来看,刘某离婚后已经再婚,实际已经解决了其居住的问题,对于刘某的房屋已无居住权的必要,故可终止其对刘某房屋享有的居住权,以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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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1.  《合同法》: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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